院党发〔2022〕2号
中共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档案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四条 发展党员档案。
(1)本人书面材料: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
(2)规范文本: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志愿书。
(3)审批表格: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登记表、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发展对象预审表、发展新党员审查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登记表。
(4)政审材料:函调证明材料、政审报告。
(5)培训证件:入党积极分子结业证、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结业证。
(6)会议记录:支委会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会议记录复印件、确定为发展对象会议记录复印件;支部党员大会研究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记录复印件;党内外群众座谈记录复印件。
第五条 党员奖惩档案。
(1)鉴定材料:支部出具的党员评议考核不合格书面鉴定及评议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2)奖励材料:党员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的表彰通报、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处分材料:党员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材料;党员受到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诫勉、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的材料;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等党员大会会议记录、票决结果报告单、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等相关材料。
(4)其他材料:党员退党申请书、书面检查以及反映党员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的材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六条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我校全体教职工党员档案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学生党员档案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统一管理。
第七条 教职工和学生递交入党申请书,经支委会通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后,所在党总支应当按照建档规范,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并设置专门档案柜进行集中保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预备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及时入档;预备党员转正后,转正材料由所在党总支及时入档。预备党员转正3个月内,党总支将教职工党员档案审核无误后,移交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室进行立卷归档;学生党员档案审核无误后,进行封存归档,做好毕业转出准备。
第八条 各党总支应设立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九条 各党总支应确定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共产党员管理党员档案。严禁党员本人或其他人员保管党员档案。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档案利用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利用党员档案,必须经所在党总支书记批准,由所在党总支组织委员办理查阅手续。一般情况下,党员不得查阅本人档案,党员档案不得外借。
第十一条 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档案转交
第十二条 党员跨党委转移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由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室负责转出,学生党员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转出。转交档案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手续要写明移交党员档案的明细,转交时间、地点,经办人签名,并做好存留备查。
党员档案应并入其人事档案统一管理。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个人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三条转交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2)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党组织公章,未按规定密封的党员档案不得移交;
(3)转出后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4)接收教职工党员档案后,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交转出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2年5月4日